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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13 新闻来源:郑州川海饲料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农业部紧锣密鼓地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大家普遍关注的《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个公告和 个文件。为了帮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做好换证和领证的前期准备工作,笔者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从事饲料行政许可的工作经验,将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换发新证应遵守农业部的哪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0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1月3日公布,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02、《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第1773号公告,2012年6月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03、《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126号公告,2008年12月11日发布,即日起生效) 04、《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224号公告,2009年6月18日发布,即日起生效) 05、《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第168号公告,2001年9月4日发布,即日起生效) 06、《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第1849号公告,2012年10月22日发布,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07、《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2012年11月29日发布,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0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3号,2012年5月2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09、《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4号,2012年5月2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5号,2012年5月2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近期) 1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近期)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www.chinafeed.org.cn》政务版的法规网页上都可查阅。 二、国家在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在促进饲料行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进我国由饲料大国向饲料强国转变的过程中,必须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审核比以前更加严格,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要求都明显提高。根据农业部[2012]46号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的生产企业,或者申请设立、续展、增加许可内容、生产场所迁址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一律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填写新出台的申报材料,并按照新的条件进行审核。 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审查合格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必须积极整改,按照新要求办理新的生产许可证,逾期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或淘汰禁用的产品,此前获得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失效。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这次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后新划分出来的一类饲料添加剂,它是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从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申报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农业部核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按照修订后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照新规要求进行审核;12月1日前,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文号;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该文号失效。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变化较大,如预混料产品对同一类品种相同适用动物不同添加比例的,只提交一个样品检验,就可以办理这类产品的批准文号。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批准文号。这样既加快了办理时间,又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新建厂和改、扩建厂时需要按照什么标准建设? (一)厂区、布局与设施 1、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不能混用。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养殖场、制药厂等。厂区应当布局合理,选择有影响的上风向;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具体要求 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设立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生产车间:应相对独立,每次生产结束后应清场,不能存放原料、小料、包材和其他杂物,地面整洁干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原料库:满足原料存放需要,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如配备隔潮板、挡鼠板等设施。物料分类堆放,实行标识化管理,如放置垛位卡,挂标标示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配料间:场地整洁,饲料添加剂和半成品分别堆放,半成品要实行标识管理。 成品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干燥、通风,按品种分类堆放,实行标识化管理,如放置垛位卡,挂标标示牌。 检验化验室: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如: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应配备的设施: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检验化验室应当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设备要求 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第二,设备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第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第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第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第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第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生产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第二,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第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第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第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第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第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生产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第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第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第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第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三)机构和人员要求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其中: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特别规定: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 按照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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